專欄/Special Column  

合理使用

許多讀者都知道當發生著作權侵權的爭議時,要主張合理使用才有機會免責,不過,合理使用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合理使用(fair use)是一種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也就是說,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下,利用人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即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因此,我們常常會說,如果我們有利用到別人的著作,但沒有取得合法授權,又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時,就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為什麼會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呢?那是因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並不是只有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為了要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也必須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想辦法平衡社會上著作流通利用的公共利益,以避免過分保護著作權人,反而造成文化發展受到阻礙的不利結果。因此,著作權法在第44條到第63條規定許多合理使用的情形,像是:為了立法、行政、司法目的參考利用、學校教學目的的重製、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的重製、合理引用、新聞報導的利用、圖書館等文教機構的重製、非營利活動中的公開利用、合法電腦程式的修改或重製、耗盡原則等,將社會上經常會利用到他人著作,但是對於著作權人影響不大的情形,直接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減輕利用人在授權取得方面的負擔。

另外,考量到社會上隨時會產生新的著作利用方式,著作權法不可能將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形都一一立法,因此,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還規定有「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只要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經過「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這些基準的綜合判斷,認為應該屬於合理使用較為適當,仍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像我國法院就曾將網路商店為了銷售CD唱片,而將CD唱片封面掃瞄放在網路商店作為商品標示的行為,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而判決被告無罪,就是利用「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來處理。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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