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投稿

許多作家在初試啼聲的時候,都是投稿到報紙的副刊或是文藝雜誌,而報紙的民意論壇或是時論廣場等欄位,更是一般民眾抒發己見的最佳管道。我們在投稿報紙或雜誌時,通常都沒有和報社或雜誌社另外簽約,是不是報社或雜誌社的徵稿說明就是合約的內容?著作權會不會因為投稿就變成是報社或雜誌社的?

我們一般在投稿的時候,常常只是單純的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刊登出來,並沒有特別考慮到著作權的問題,因此,著作權法第41條特別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如果投稿時報社或雜誌社並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報社或雜誌社就只能夠刊登一次,如果報社或雜誌社想要做「二次」利用,例如:授權給Yahoo!奇摩或是其他入口網站刊登,就必須要另外取得作者的同意。

如果報社或雜誌社的徵稿說明有記載「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著作財產權讓與本社所有。」或是「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授權本社無限次使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使用。」這樣的約定是不是就是有效呢?這就要看在個案的情形,作者是不是有同意這些投稿條件。由於徵稿說明往往是報社或雜誌社單方撰擬,而且可能會有變動,因此,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作者有同意這樣的投稿條件,有可能會是無效的。

不過,徵稿說明畢竟是社會上大多數作者投稿時會注意的規定,其實質疑徵稿說明效力的情形也不多,網際網路普及之後,許多報社或雜誌社即使沒有另外要求作者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或是授權書,為了確保作者同意徵稿說明的條件,會在收到投稿之後將徵稿說明的內容再次以e-mail向作者確認,作者若是有回信或是一定期間沒有表示反對的意思,因為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並沒有要求以「書面」為之,因此,e-mail往來也可以作為作者與報社或雜誌社間「另有約定」的證明,會讓徵稿說明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有要投稿的話,還是要注意徵稿說明的規定喔!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回電子報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