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

著作人除了把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其他人獲取一定的代價之外,因為讓與是一次性的交易,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就讓與的部分就不能再主張權利了,以著作財產權這個保護期間非常長的無體財產權而言,其實對作者相當的不利,因此,最常見的情形還是把著作授權別人利用。對外授權除了收取使用報酬增加著作的經濟價值外,更是促進著作在社會上廣泛流通的關鍵所在。

著作財產權人在進行授權時,可以透過契約在授權的時間、授權的地區、授權的權能範圍(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等)、授權的對象、可否進行再授權、權利金、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等條款,與被授權人進行協商,進而簽定授權契約。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若是授權約定不明的話,會被推定為未授權,因此,應該盡量在授權契約中,將授權的範圍及條件約定清楚。

現代社會中,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契約隨處可見,我們購買商用軟體或從網路上下載共享軟體或自由軟體,都會在安裝軟體的時候,跳出一個請使用者同意軟體授權契約的視窗,因為所有的電腦軟體都是透過授權的方式,授予使用者使用軟體的權利,而整個文化產業的運作,也與授權契約脫離不了關係。以哈利波特為例,各國出版社都需要取得J.K.羅琳的授權才能出版,而若要翻譯哈利波特,出版社也要取得翻譯的授權,甚至繁體中文與簡體中文,可以分別授權給不同的出版社翻譯出版,哈利波特的電影,當然也要取得改作成劇本及改拍成電影的授權,有時候原作者甚至可以保留對於電影角色的決定權。因此,可說只要透過適當的契約安排,可以讓著作更廣泛地流通、利用,作者可以自行在精神或物質層面的滿足方面,尋求一個平衡之道。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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