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表演人的保護

表演是指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例如:大提琴家馬友友演奏巴哈、韋瓦第等人的作品、張惠妹演唱張雨生詞曲創作的「姊妹」,馬友友或張惠妹的演出就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演」,而馬友友及張惠妹當然就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表演人」。

著作權法為什麼要保護表演人?主要是因為表演人對於著作的普及、推廣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沒有優秀、適當的表演人及其努力,許多好的作品可能會被埋沒在數以萬計的創作中不見天日。然而,如果對於表演人的權利保護太多了,又有可能造成著作在流通上的困難,因此,著作權法對於表演人的保護,僅限於第一次的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只要表演人同意他人重製或公開播送後,表演人對於後續的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就不享有任何權利,例如:馬友友的獨奏音樂會,當馬友友同意公共電視錄製現場表演後,公共電視後續在公開場合播出DVD或在電視頻道公開播送,馬友友都已經沒有權利主張,因此,必須在一開始同意錄製的時候,就簽約寫清楚相關利潤的分享條件。

表演人另一個重要的權利,就是對於重製於錄音著作的表演,享有公開傳輸權、散布權、出租權,其中,公開傳輸權最為重要,如果公共電視希望將馬友友現場表演的聲音檔(如MP3檔案)透過網路提供網友下載,就必須要另外取得馬友友有關於「公開傳輸權」的授權才可以。此外,表演人對於其「表演」也享有改作權和編輯權,但這2個權利一般行使的機會比較少。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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