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散布權

過去常見在夜市或路邊賣盜版軟體或CD的人,有時候常常在想,到底是壓片的工廠造成的損害比較大,還是賣盜版片的人造成的損害比較大?過去著作權法沒有規定「散布權」,只有將賣盜版片的人在第87條的部分,規定為「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就是說,本來應該不是著作權的侵害,但被「當作」是著作權的侵害來處理。感覺起來似乎賣盜版的人侵害比較不嚴重。然而,我們可以想像,若是沒有適當的銷售管道,壓盜版片的工廠也沒有辦法透過大量的侵害重製權的行為賺到錢,因此,在民國92年著作權法修正時,將賣盜版品這樣的行為,從原先「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改為賦予著作權人一個新的「散布權」,只要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而讓與著作重製物的所有權給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包括:販售及贈送),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是屬於散布權的侵害。

不過,因「散布權」並不是只適用於盜版品,也適用於經過合法授權製作的正版品,因而為避免著作權人對於合法授權的著作重製物後續銷售、散布行使權利,反而影響著作流通利用,著作權法也配合新增第59條之1的規定,只要是在國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的人,就可以自由地將所有權讓與其他人。舉例來說,著作權人授權出版社發行書籍,出版社將書籍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書店,書店賣給消費者,消費者看完之後上網拍賣,只要是在國內取得的是合法授權的作品,不是盜版品,這些後續的書籍的銷售都是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有侵害散布權的問題,大家可以放心。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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