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公開展示權

我們在博物館或藝廊常會看見一些名家的書法、油畫、雕塑或照片的展覽,這些展出的書法、油畫、雕塑等作品屬於「美術著作」,照片則屬於「攝影著作」,如果這些作品沒有對外發行的話,著作權法就賦予著作權人享有「公開展示」這些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權利。而所謂「發行」,是指散布能夠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著作重製物,因此,若是一張美術畫作,作者只有原稿,並沒有製作一定數量的複製畫銷售,或是攝影作者只有洗出幾張照片供朋友分享,並沒有發行成明信片或攝影集,將美術畫作或照片放在藝廊展示時,就需要取得作者有關「公開展示」的授權。

為什麼只有未發行美術及攝影著作享有公開展示權?那是因為美術或攝影著作很重要的利用方式,就是供公眾欣賞,透過限制供公眾欣賞的方式,可以適當提高其商業價值。而限於未發行的美術及攝影著作,則是因為已發行的情形,公眾已可透過這些出版品欣賞到美術及攝影著作的內容,也沒有再保護的必要。

不過,若是讓著作權人可以禁止他人公開展示的權利過大,對於取得美術或攝影著作的人也不合理,舉例來說,某收藏家花了數千萬元買了張大千潑墨荷花的真跡,因為只有取得畫作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畫作的著作財產權,若是讓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收藏家公開展示畫作,豈不是反而讓社會上其他人更難享受著作所帶來的文化內涵提昇的效益,並非著作權法的立法意旨。因此,在著作權法第57條也特別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可以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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