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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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示:電子報的美化排版用
 
公開傳輸權

許多網友經常在部落格上轉貼其他人的著作或是將偶像的歌曲提供給網友分享,這樣的行為雖然對於著作的流通有幫助,但是,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可能使得著作權人的著作喪失部分的商業價值。舉例來說,彎彎的部落格在短短六年間就突破一億人次的拜訪,如果有人沒有經過彎彎的同意,就把彎彎部落格上的作品全部轉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那彎彎除了部落格廣告收益的損失之外,也失去和網友互動的機會。著作權法為了因應網際網路上著作普及利用的趨勢,新增「公開傳輸權」。舉凡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都是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疇。如果要在網路上使用他人的著作,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權利之外,也要另外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公開傳輸主要包括二種類型,一種是主動式的傳輸,另一種是被動式的傳輸。主動式的傳輸就像是寄發e-mail或主動資訊傳遞到使用者連網設備的技術,一次將他人著作寄給很多網友,這就涉及公開傳輸權的行使,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被動式的傳輸,則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網路芳鄰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依其選擇瀏覽、下載的行為,即使可以證明沒有任何人實際瀏覽、下載,因為放上網路伺服器的那一刻起,著作就有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會構成公開傳輸權的侵害。

此外,要注意的是,公開傳輸權並不是僅限於「網際網路」,著作權法使用的用語是「網路」。因此,像是行動電話的數據通信網絡、學校或企業內部網路或其他類似的網絡系統,都受到公開傳輸權的規範。如果大哥大業者要提供遊戲或圖鈴供用戶下載使用,除了重製權之外,也要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才能夠放在伺服器上供用戶透過行動電話網絡下載使用。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智彗財產局-著作權一點通(賴文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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