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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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篇散文想要發表,要怎麼樣可以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圖書館篇)

每個人心中都有創作的夢想,即使網際網路使得創作發表在BBS、網頁或Blog與網友分享是再容易不過的事,但是,讓自己的作品有機會刊登在報紙、雜誌上,甚至出版成書,當然是再好不過的事了。不過,萬一投稿給報社、雜誌社或出版社之後,對方不採用反而找了其他作者抄襲另外發表怎麼辦?要怎麼樣才能取得著作權的保護呢?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保護,只要符合著作權法對著作保護的要件(請參閱第1篇第2題的說明),於該著作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無須另外進行註冊或登記,一般稱為「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當自己所創作的文章或小說,在寫完的那一刻起,不需要做任何其他行為,就自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還沒有對外發表也是一樣。

至於為什麼有些人印象中著作權需要先註冊或登記呢?那是因為民國74年7月10日以前的舊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取得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所有著作必須要經過當時著作權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註冊取得著作權註冊執照後,才能享有著作權;74年7月10日修正的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不須註冊,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但仍保留有著作權註冊制度,以利公示;81年6月10日修正的著作權法,為避免民眾誤會著作權保護仍須註冊,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獲准登記者不再發給著作權註冊證書;87年1月21日修正的著作權法,則將著作權登記制度也一併刪除。因此,現在並沒有任何受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的主管機關,著作要受保護也不需要做任何註冊或登記。

但是,因為著作如果還沒有對外公開發表,萬一發生著作權侵害的情形時,要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而且創作完成時期較早,就會產生困擾,因此,一般有幾個存證的做法可以提供給有興趣從事創作的人參考:

  1. 若是以電腦或其他數位的方式從事創作,可以將數位檔案定期以CD-R或DVD-R這類無法再次燒錄的光碟片備份創作成果,一方面可以備份,二方面未來有著作權爭議時,可以用來證明創作的歷程與創作完成的時點。
  2. 若透過電子郵件投稿,可以將電子郵件副本到自己或朋友其他網路上的電子郵件信箱,以證明自己投稿的事實與投稿的內容。
  3. 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Ⅱ.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因此,可以利用本條「推定」著作人、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規定,將著作標示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後,先行公開發表在自己的網頁或Blog上,取得推定的效果。
  4. 有些作者會利用郵局存證信函有留存一份底本在郵局的機制,將自己的作品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出(可以寄給自己或親朋好友),取得作品在郵局留存底本的效果,以利未來發生爭議時舉證之用。

不過,要提醒讀者們的是,著作必須是「創作完成」才受保護,過去曾經發生過有作者向出版社或電影商,提出自己有關書籍出版或電影拍攝的想法,結果出版社或電影商另外找有名的作者或編劇進行創作,這時候因為著作尚未完成對外一定客觀形式的「表達」,只是抽象的「思想」、「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認為有「觀念」的抄襲,也許在學術或商業道德上有很大的負面評價,但並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若是讀者在大型著作尚未全部創作完成時,有尋求出版社或電影商協助的需求時,建議仍然應該先行創作部分獨立的章節,例如:書籍的第一、二章或劇本的故事大綱及部分場景設計,才對外進行提案或尋求協助,因為就已經具體表達的部分,可能其本身已有一定的完整性,即使全書或全部的劇本沒有完成,仍然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時候出版社或電影商也會比較謹慎處理著作權的問題,也比較能夠避免著作權侵害的糾紛產生。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圖書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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