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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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常見「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標示,請問是不是只要沒有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

(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圖書館篇)

許多圖書館都會在自助影印機旁或影印機上張貼「請尊重著作權.勿影印超過三分之一」的著作權警語,相信許多圖書館員及學生都有共同的疑問,就是「是不是只要沒有影印超過三分之一,就是合法的?」「如果將一本書分成3次或是更多次影印,是不是也是合法的?」

首先要澄清的概念,是著作權法中並沒有任何條文規定,在圖書館內的影印,只要沒有超過特定著作的三分之一,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圖書館內影印的依據可能有二,一是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二是第51條規定。在第48條第1款的情形,就單本的期刊或是研討會的論文集,僅限於其中的一篇,若是影印第二篇的情形,就顯然超出第48條第1款的合理使用範圍,更不用說是影印期刊或研討會論文集的三分之一;就其他著作的部分,像是書籍的情形,一般而言,三分之一顯然超出著作權人的預期,一般而言,學術期刊至少須有4篇專論再加上一些評論或書籍介紹或評介,商業性期的期刊則收錄文章篇數較多,至少有20篇以上,若是參考期刊影印的比例,影印書籍的5%至10%,應該是本款規定比較安全的合理範圍。

至於著作權法第51條有關於私人重製的規定,僅規定在「合理範圍內」,雖然沒有如第48條第1款規定那麼明確,國內確實也有司法實務判決認定若是消費者合法購買音樂CD,自行利用家中的燒錄機重製一份,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但這樣的判決,並不代表個人利用圖書館中的影印機,重製書籍的全部或是三分之一,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圖書館的館藏著作,讀者個人並未有購買行為,無論重製書籍的全部或三分之一,均已達到會影響該書籍在市場上銷售的情形,筆者個人認為並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若就特定書籍有影印三分之一的需求,應以自行購買或直接向圖書館借閱即可,不應以影印的方式處理。

接下來的問題是,無論合理使用範圍如何,分次的影印行為能否免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責任?例如,如果每次印5%是合理使用,若同一本書分成20或25次影印,每次影印都是合理使用,就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這樣想法恐怕是相當多學生共同的想像,過去筆者在圖書館所附設的影印室中,亦曾聽聞學生與服務人員間類似的對話。然而,由法律的角度來觀察,我們會將基於同一目的而分次完成的行為,當作是「一個行為」。也就是說,即使是分成20次完成影印一本書的行為,因為其目的是為了影印完整的一本書,所以,法律上會認為是分為多次進行的「一個行為」,所以,我們也會用影印整本書的行為,去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承接先前的討論,若是為了影印整本書的目的而分多次影印,因為影印整本書並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整個分次影印的行為,也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

至於著作權法是否有明確的影印比例規定?目前沒有。我國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3項雖規定,「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但並沒有像美國有透過權利人團體與圖書館界達成所謂的CONTU Guideline的合理使用參考基準;因此,究竟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及第51條規定,讀者在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進行影印時,具體的數量或是比例為何,還有相當的爭議,但觀察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實務,三分之一應該並不是一個適當的判斷標準,這或許是在過去有部分國家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仲介團體)收取「重製」的權利金時,對於圖書館所設的限制(這是在有授權的狀況下的限制,並非合理使用),而為國內所沿用,事實上,若是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根本不需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簽約支付權利金,圖書館所支付的權利金,乃是在處理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但未達著作三分之一的部分,可能國內在當時不是很清楚國外運作的情形,產生部分的誤解。

由於圖書館乃是許多民眾最初接觸著作權觀念的地方,建議為避免造成著作權概念的誤解,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未來圖書館在提供著作權的警語時,可以直接標示「請尊重著作權.勿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影印」或類似字樣,並於讀者有類似問題時,予以適當的回覆,這樣圖書館也不用擔心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了。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圖書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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