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Special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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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提供自助影印機讓學生影印,有什麼法律風險嗎?

(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圖書館篇)

圖書館與影印機的廠商合作,設置自助式影印機,供圖書館使用者自行影印,固然多是基於人力資源分配的考量,但因為並不是由圖書館人員協助使用者進行影印的行為,對圖書館人員而言,違反著作權法的心理壓力又更減少一層。不過,圖書館提供自助影印機,真的沒有風險嗎?

這個問題要從二個不同的法條來觀察,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可以「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本條的行為人是圖書館(從業人員),就文義解釋而言,不包括圖書館的使用者。因此,有學者認為圖書館若設置自助式影印機時,利用人在影印前須先經圖書館從業人員判斷是否符合第48條第1款要件後,再到自助式影印機進行影印,可依該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然而,目前許多圖書館因為人力不足,一般來說並不會在影印前要求使用者先經圖書館員判斷後才允許影印,這時候圖書館是否要為設置自助影印機負責?若由美國著作權法第108條(f)項規定可以了解,若是圖書館在自助式影印機上有展示使用該影印機仍受著作權法規範的意旨(著作權警告訊息),即使利用人使用影印機進行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不會課以圖書館或其從業人員侵害著作權的責任。反之,若是圖書館在自助式影印機上並未展示這些訊息,則圖書館或其從業人員則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可能性。以國內圖書館的情形而言,多數的圖書館均會在自助式影印機上標示像是「請勿侵害著作權」、「請尊重著作權」等訊息,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並未特別規定圖書館及從業人員免責的規定,但因我國亦未針對輔助侵害著作權行為特別規範,參酌美國的立法例,應可認為圖書館及從業人員只要盡到告知利用人在圖書館內利用影印機仍受著作權法規範之訊息,即使是設置自助式影印機,亦不應課以圖書館及從業人員侵害著作權的責任,若使用者有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至於另外一條相關的法條,則是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我國與美國、日本等國家不同,對於「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中,特別將「利用圖書館」之機器「重製」的行為,明定為一種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圖書館的使用者利用圖書館所提供的自助影印機進行館藏著作的影印時,若符合本條規定的其他要件(即「在合理範圍內」、「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即可依據本條主張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若使用者並不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則圖書館亦無從成立使用者侵害「重製權」的幫助犯或須負其他責任。然而,若使用者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的要件,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時,圖書館仍然可以主張侵害行為是使用者個人所為,並非圖書館所能控制,且圖書館已盡相當的防止義務(例如:提醒使用者勿侵害他人著作權),亦無須負侵權責任。

綜合而言,有關圖書館設置自助影印機提供使用者影印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因為除了第48條有關圖書館的合理使用規定外,還有第51條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可以讓使用者主張,因此,並不像其他國家對於圖書館設置自助影印機的爭議這麼大。但是,由尊重著作權及降低圖書館經營風險的角度,圖書館還是應該設置適當的警語,告知使用者尊重著作權及相關合理使用規定的限制,也可以避免使用者誤蹈法網,在資訊流通與著作權人權益保障的平衡方面一起貢獻心力。

轉載資料來源:經濟部財產局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圖書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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